前高檢署檢察官羅榮乾與翁茂鍾不當接觸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前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羅榮乾(見圖)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且長期與其飲宴聚會高達150次,收受饋贈等情事,被監察院彈全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前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羅榮乾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且長期與其飲宴聚會高達150次,收受饋贈等情事,經監委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調查後,認為羅榮乾的行為有違檢察官公正、廉潔之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1日審查,全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透過新聞稿指出,羅榮乾自1998年10月至2016年7月間,於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包括於接獲相關檢舉案件簽請分案前後與翁茂鍾多次會面甚至討論案情,且長期與翁茂鍾飲宴、聚會、球敘,並陪同翁茂鍾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及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等。
監院表示,經監委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羅榮乾身為司法人員,未能審慎交友,保持應有分際,該等密切往來行為已使外界對檢察官之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產生質疑,有違檢察官公正、廉潔之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監院彈劾審查會1日審查,以10比0的票數,全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針對彈劾理由,監院詳細列舉,有關「怡華公司與百利達銀行紛爭」一案,羅榮乾於1999年10月22日將該案匿名檢舉信簽請分案之前後,與翁茂鍾多次接觸、飲宴,並討論百利案,具關聯性,顯與案件當事人有不當接觸情事,有違檢察官公正、廉潔之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其次,監院表示,羅榮乾於1998年至2016年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頻繁接觸及參與飲宴高達150餘次,陪同翁茂鍾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並多次接受餽贈襯衫,顯然易使一般客觀理性的第三人產生檢察官與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的印象,對檢察官應保有的公正、廉潔形象產生質疑,違失情節重大。
最後,監院提到,羅榮乾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行為時「檢察官守則」第12點、13點所訂廉潔、謹慎交友及「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28條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