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坐機車上酒測超標被送辦 法官判無罪關鍵原因曝
劉姓業務喝酒、坐上發動的機車,但否認酒駕,辯稱發動機車是為給行動電源充電,法官認為這不算駕駛行為,判他無罪。(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劉姓男子喝了酒,坐上發動的機車,警員見他隨時要騎走的樣子,上前對他酒測,結果超標,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但劉男否認酒駕,辯稱發動機車是為給行動電源充電,且已請了替他騎機車的代駕,所以他才先發車等人,法官也認為這不算駕駛行為,判他無罪。
今年7月,劉男喝了三杯啤酒,跨上發動的機車、車燈亮起,警方發現他的機車沒有立中柱、側柱,同時他也沒戴安全帽、正在滑手機,車頭逆向停放在紅線區域,因此上前對劉男酒測。
但劉男在還沒酒測前,就直說雖然他有喝酒,但只是剛從餐廳走出來坐在機車上,要打電話要請人來載他,不過警員認為機車有發動就算駕駛行為,且劉男的機車疑似有移位,加上未立中柱和側柱,讓警方質疑他剛剛有騎車,或是等一下馬上要騎走。
到了法院,劉男辯稱,發車是為了給行動電源充電,因為從事業務的關係,平常就會用機車幫行動電源充電,他當時正在等代駕來騎他的機車,所以才會利用時間給行動電源充電。
法官採信劉男的說法,因此案件焦點在於「駕駛」行為的法律定義,法官認為,「駕駛」需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圖與實際控制,若劉男上車是為了要充電,那就不算是駕駛行為、不構成酒駕,警員認為的「有發動就算騎車」在法律上沒有明確支持,即使劉男的機車停放位置與平常不同,也不足以證明他有駕駛行為。
另外,簡易庭認為,若酒醉後坐上車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無使車輛移動意圖,即使啟動引擎,行為不會引起交通危險,就不適用公共危險罪,所以劉男最後被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