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為丟尿布害11月大男嬰臉部被抓傷 父母氣炸提告判決結果出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劉姓保母走到陽台丟棄尿布、整理垃圾,導致11個月大陳姓男嬰遭另名托育的郭姓1歲男嬰抓傷臉部,陳姓男嬰父母氣炸提告,並求償200萬元,刑事部份,劉女被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確定;民事部分,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陳姓男嬰臉部被抓傷後有身心不適反應,劉女應負起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判劉女應賠償5萬元及男童醫藥費400元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男嬰的父母以18000元代價,聘請劉女擔任保母,從2021年7月起至同年10月照顧男嬰。
2021年10月18日上午11時許,劉女為了丟棄尿布、整理垃圾前往陽台,將陳姓男嬰和另名1歲大的郭姓男嬰留在玩具室,不久,劉女發現陳姓男嬰的臉部多處被手抓傷。
陳姓男嬰的父母得知後提告劉女涉過失傷害罪,並主張兒子被另名男嬰抓傷臉部卻無人制止,事後覺會作夢、大哭,求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及男嬰醫藥費400元。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劉女,劉女被判拘役30日定讞。
民事部分,劉女坦承過失,事後也深切反省,不過,男嬰當時才11個月大,對此事應無記憶,而且是受淺傷,約3天即治療痊癒,且未留下疤痕,對方求償金額過高,應以賠償5000元適當,至於醫藥費400元,她願意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劉女確實有過失,審酌陳姓男嬰父母指稱小孩事發後睡覺會做夢、大哭,睡不安穩等情形,判決劉女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醫藥費400元。
劉女認為判決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金額太高上訴高等法院,指稱一直有意願和男嬰的父母和解,但對方提出和解金40萬元,並非她所能負擔,而未能達成和解。
劉女表示,依她照顧陳姓男嬰的經驗,其個姓較敏感易哭,因此究竟是因此事件導致睡覺作夢睡不安穩,睡醒會哭仍有可議之處,請求判決降低賠償金額。
高院審酌認為,陳姓男嬰臉部被抓傷後有身心不適反應,判劉女應賠償5萬元,及男童醫藥費40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