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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霸王車堵死社區無法拖吊?律師:可援用「緊急避難」

債主將車停在社區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害住戶車子無法進出。(記者陳建志攝)

債主將車停在社區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害住戶車子無法進出。(記者陳建志攝)

2023/08/03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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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炸!奧步討債用車「堵死停車場」 全社區衰爆3天無法進出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大里區楊姓男子疑欠債60萬元,債主竟開車停在楊男父母居住的社區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造成32戶住戶汽車超過60小時無法進出。律師李學鏞說,債主這個舉動顯然已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警方獲報可以援用「緊急避難」法理拖走車子。

李學鏞說,債主雖然與楊男有債權債務糾紛,但也僅止於二人之間,這也是民事法中有名的「債之相對性」原則,債主對楊男當然有催討債務的權利,但這樣的「權利」,僅止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而已。

而債主捨正當法律途徑,如提出返還借款訴訟,再強制執行而不為,擅將汽車停於大眾出入口,因而使被妨礙的大眾無法出入,顯然已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李學鏞也指出,針對上述行為,警方獲報也可以援用「緊急避難」法理拖走車子,按刑法第24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或上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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