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參審酒駕致死案 北檢公訴:被害人是怎樣的人也很重要
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林珮菁(右2)、檢察官黃振誠(右1)、高光萱(左1)、楊舒雯(左2)說,本案判決有其指標意義,「這不只是李佳修個人的刑度,也具有宣誓意義,象徵全國用路人對於酒駕零容忍的表態」。(記者錢利忠翻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院今天(28日)宣判北院首宗國民法官共同審理案件,無照酒駕撞死前車駕駛的李佳修被判刑7年2月。台北地檢署公訴團隊於宣判後,4名公訴檢察官受訪談蒞庭心得,感性地說,在法庭上重建被害人的形象,是檢察官很重要的工作,法庭上的焦點不能只有被告,也要讓國民法官知道,被害人是一個怎麼樣的人。
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林珮菁、檢察官黃振誠、高光萱、楊舒雯等4人今天共同受訪,他們說,北院首宗國民法官案件,量刑反映出國人對於酒駕零容忍的法律情感,本案判決有其指標意義,「這不只是李佳修個人的刑度,也具有宣誓意義,象徵全國用路人對於酒駕零容忍的表態」。
高光萱說,此案完整建構被害人的家庭狀況及求學背景,是很難的事情,此案被告及被害人都只有20多歲,雙方的求學經歷及家庭背景狀況,很有參考價值,無論是蒐證的層面,或完整的呈現被告及被害人的求學經歷、家庭背景,此案公訴團隊經過8次協商會議,篩選相關資料後,最終提供給國民法官審理時參考。
被問到國民法官案件,未來是否會成為「情感戰」?高光萱感性地說,「情感不是用來左右判決,情感是判決的理由之一」,她指出,量刑的標準,很多都是涉及到情感,如果不帶感情,你怎麼判斷刑度輕或重?當你覺得被害人很可憐時,也應把情感對應到犯罪所生損害,公訴檢察官要協助國民法官及審判長,讓他們把情感放在對的地方,才能客觀地在判決過程中,做出正確以及對的評價。
由律師轉任檢察官的黃振誠說,從律師的角度來說,要講對被告有利或是求情的話,不過蒞庭國民法官案件,檢察官所代表的,通常是「不會在場的被害人」,因為被害人沒有辦法來到法庭上,也沒辦法替自己補充說明,只能靠檢察官來幫被害人講話,例如,死傷的嚴重性、撞擊力道等證據能力,檢察官如果不幫被害人講話,就沒有人能夠幫他講。
黃振誠提及,此案有一名國民法官提問時,直接問被告,「這些經文、悔過書,是誰叫你寫的?是你自己想寫的嗎?」還有國民法官問被告說:「悔過書裡面寫了什麼,你說兩句來聽聽」,以檢察官的角度來說,通常不會像這樣這麼直接地問被告,令他感到印象深刻,這也代表著國民法官的制度,著重民眾的人生經驗,成功地把民眾生活的智慧,帶到法庭裡面。
楊舒雯說,在國民法官審理的情況下,比較有機會能夠有較長的時間,可以讓檢察官完整且清楚地,表達被害人家屬的意見與想法,重現被害人的家庭狀況、被害人家屬失去家人的痛苦,以及被害人家人之間的情感聯繫等,開庭時較能完善地處理這種軟性的議題,達到告訴人或受害家屬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