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判7年2月 北院國民法官認嫌犯不符自首要件
北院國民法官認酒駕的李男不符合自首要件。(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與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判男子李佳修去年無照撞死王姓駕駛案,稍早提供判決摘要指,李男確實有酒駕致人於死的犯行,且不符合自首要件,考量李男惡性重大,迄今又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決定判李男7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23歲李佳修與辯護人雖主張李男自首,但合議庭綜合員警證述、員警密錄器影片,認定李男雖已向員警承認酒駕,然而,員警依其辦類似案件的經驗、同車少年的證述、李男當時滿臉通紅、全身散發酒氣等,已可懷疑李男酒駕致人於死,因此即便李男承認犯行,也不符自首要件。
再者,合議庭審酌李男基於玩樂而酒後駕車,更以時速近100公里的高速恣意馳騁上路,導致追撞王姓駕駛的座車,又未於第一時間救助王男,害王男被剝奪寶貴生命,對王男家屬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的憾事,認李男惡性重大,故本案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之中度偏高領域。
合議庭最後指,李男雖自白犯行,卻爭執有無適用自首減刑規定,並主張王姓駕駛有有過失,並審酌李男至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宥恕,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李男7年2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