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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男約13歲少女嘿咻2次挨告 允分23期賠36萬獲輕判

黃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13歲少女,約出嘿咻2次。基隆地院審理時,願意賠償少女家長36萬元,獲輕判2年,緩刑3年。(資料照)

黃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13歲少女,約出嘿咻2次。基隆地院審理時,願意賠償少女家長36萬元,獲輕判2年,緩刑3年。(資料照)

2022/07/05 16:0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29歲黃姓男子,前年4月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3歲的國一女學生,竟將她約出去賓館開房間,隔5月再次約出;基隆地院審結,合議庭審酌黃男無前科,未能克制自己情慾,過程未違反少女意願,事後又允諾賠償36萬台幣,與女學生家長達成和解,依2次妨害性自主罪行,判黃男2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並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由於,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法定刑期為3年至10年,但合議庭審酌,黃與女學生家長達成和解,若科以最低刑度之刑猶嫌過重,衡其情節可謂「法重情輕(法條嚴重、案情輕微」,因此予以輕判2年,並給予緩刑3年機會。

判決指出,黃男前年4月結識少女小青(化名),隔月即帶她去基隆市區一家平價賓館開房間「嘿咻」。5個月後,黃再約出小青,到大武崙一處樹林間,發生第二次關係。少女家長事後追問得知,怒控黃男妨害性自主罪。

合議庭審理時,安排雙方進行調解,黃男願意分23期賠償小青36萬元,首期先拿10萬給小青家長,其餘分22期,按月償還,與小青家長達成和解。

合議庭認定,黃男無前科,年輕氣盛,思慮未周,一時衝動犯案,其犯案情節尚非不可憫怒,犯後態度良好,加上已與小青家長達成和解,所以給予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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