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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生帶酒店妹回家啪啪啪 竟是國中生...

呂姓男子帶酒店小姐「小雪」(化名)回家過夜,雙方發生性行為並拍攝性愛影片,未料,小雪是國中中輟生,年齡未滿16歲。(示意圖)

呂姓男子帶酒店小姐「小雪」(化名)回家過夜,雙方發生性行為並拍攝性愛影片,未料,小雪是國中中輟生,年齡未滿16歲。(示意圖)

2020/05/28 17:1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呂姓男子帶酒店小姐「小雪」(化名)回家過夜,雙方發生性行為,還拍攝性愛影片,未料,小雪是國中中輟生,年齡未滿16歲,呂男被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送辦;呂男喊冤不知道小雪年齡,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小雪身高雖稍嫌嬌小,然體型略為豐腴,並非未發育,難以外貌判斷未滿16歲,且小雪在雙方聯繫的個人臉書也未顯示年齡,判呂男無罪。

呂男去年11月間與友人到酒店慶生,慶生結束後,帶小雪回住處繼續喝酒、聊天,兩人半夜發生性行為,還拍攝性愛影片。

事後,性愛影片疑似外流,小雪找呂男質問,「我是未成年打砲就算了還外流」, 呂男僅回應,「我們也是兩情相悅的,我也沒逼妳吧!」態度冷漠,小雪憤而報警處理;經檢警偵查,呂男被苗栗地檢署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呂男坦承與小雪發生性行為,但聲稱不知道小雪年齡,他和小雪是經由加臉書朋友認識的,是他的友人叫他加小雪,因為友人跟他說小雪在酒店上班,這樣他去那邊慶生會比較便宜。他認為小雪看起來是18、19歲,在他與小雪性行為前,並不知道當時小雪實際年齡未滿16歲。

小雪起初指稱,她的臉書並無顯示生日,有放大頭貼照片,但臉書上的其他照片都是有化淡妝的照片,臉書沒有寫她就讀國中或穿制服的照片,臉書上的學歷也沒有寫;案發當天她是戴隱形眼鏡,有化妝、夾假睫毛、有燙頭髮,其餘妝容跟一般上班時差不多。

但小雪後來改口說,她臉書有放穿制服的照片,另稱呂男於在慶生前,在臉書訊息內問她「你不是未成年」,但訊息沒有留存了。

法官認為,小雪前後供詞不一,縱使呂男有問小雪「你不是未成年」,但「未成年」在刑法與民法的定義年齡不同,呂男也有可能認為小雪已滿16歲,進而詢問小雪是否滿18歲或20歲,自難以此詢問內容即可逕認呂男可預見小雪當時未滿16歲。

又,法官認為,案發前,呂男僅在臉書接觸過小雪,而小雪於案發時的工作為在酒店坐檯,與一般未滿16歲少女尚在國民基本教育的情形已有不同,而小雪身高雖稍嫌嬌小,但體型略為豐腴,並非未發育,加上化妝穿著,難以小雪當時外貌判斷是否未滿16歲,進而有對於未滿16 歲女子為性交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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