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情侶3嚐禁果「鬧出人命」 男方老爸要一起賠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年約15歲的國中生阿雄及小雅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兩人曾3度到阿雄房間發生性關係,讓小雅「珠胎暗結」,不得不人工流產。阿雄吃上與少女性交官司,還被女方與父母提告求償,一審法官判阿雄及其單親父須連帶賠償小雅及雙親共34萬元。
小雅及其父母主張,阿雄與小雅交往時都年約15歲,兩人先後於2020年9月與10月間在男方住處發生3次性行為,使得女方懷孕,小雅才念國中,年紀甚輕,考量求學因素,不得已人工引產,身心受創甚鉅。
阿雄與同樣未滿16歲的小雅發生性關係,涉觸犯刑法與少女性交罪,台南地院少年法庭裁定對阿雄訓誡、假日生活輔導。而阿雄父親是阿雄的法定代理人,小雅與父母要求他與兒子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阿雄及其父親辯稱,阿雄與小雅從國中二年級開始交往,原告父母早就知道,為何不阻止?女方父親曾告訴男方父親,「小雅常在外活動,直到半夜才回家,小雅父母是否有失教之過?有待檢點」。小雅每次到阿雄家,都是趁男方父親上班不在家時、心甘情願來的,阿雄父親完全不知情,怎可怪罪一方?雖有心和解,但家境貧困,無力負擔龐大賠償金。
一審法官審認,阿雄父親平日應勤教兒子兩性關係的法律知識,灌輸不得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關係的法治觀念,他對兒子未盡事前管教與監督之責,對孩子管教監督有疏懈,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等條件,判阿雄父親要跟兒子連帶賠18萬元給小雅;賠小雅父親與母親各8萬元,還可上訴。
律師江信賢說,我國立法認為未滿16歲之人身心尚未健全,無法在性的自主意願做出理性成熟的決定,所以為了保護未滿16歲者,除非有得到監護權人的同意,否則,即使是出於自願的性交行為,仍會被司法認定是被害者,這是刑法227條規範的準強制性交罪,同時也構成民法上侵權行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
其次,若侵權行為人是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87條規定,因未成年人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定代理人監督,因此法定代理人也要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江信賢說明,但民法第187條第2項特別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使加以相當的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本案家長若能舉證平日即勤加教導兒子正確的兩性關係法治觀念,且告誡不得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足以證明法定代理人已經妥適行使監督權,這麼一來,就不必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江信賢提醒,若家中有未成年子女,平日家長應時刻注意子女生活狀況,如有發生異狀或偏差行為,即應教導正確法治觀念,並導正其行為,否則,其未成年子女發生侵權行為,家長自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