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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大選投票日比「這手勢」拍照貼臉書 噴飛50萬

劉男辯稱他比「3」意指他是排隊等投票的第3個人,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認定劉以迂迴方式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中選會裁罰有理,判劉男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劉男辯稱他比「3」意指他是排隊等投票的第3個人,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認定劉以迂迴方式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中選會裁罰有理,判劉男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2022/06/23 18:1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某公司劉姓男經理人,於2020年1月11日總統大選與立委選舉投票日,在中和某國小的投票所外擺出「3」的手勢拍3張照片,上傳個人臉書,貼文指「真的很重要!台灣加油」,雖只貼文1小時就自行下架,但仍被民眾檢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央選舉委員會裁罰50萬元,劉男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辯稱他比「3」意指他是排隊等投票的第3個人,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認定劉以迂迴方式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中選會裁罰有理,判劉男敗訴。可上訴。

劉男是新北市中和、永和第9選區的選民,前年總統大選的3號是民進黨蔡英文、賴清德,新北第9選區的3號也是民進黨提名的蔡沐霖,並在貼文中以民進黨在造勢晚會常用的「台灣加油」暗示支持對象,中選會認定劉在投票日為特定政黨與侯選人拉票、助選,同時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前年9月裁處罰鍰50萬元,劉提訴願被駁,再打行政訴訟。

劉男主張他比出「類似3」的手勢,並非「從事競選、助選活動」,而是要呼籲投票是民主選舉發展的重要性,照片只發布於臉書1小時就撤除,警方當天有問他,他也說明意思他是投票隊伍排隊的第3個人;「台灣加油」也曾是前總統馬英九先前參選總統時的標語,並廣為宣傳與使用,就算民進黨選前之夜高呼「台灣加油」,也只是一次性活動的精神喊話,此用語並非專屬於民進黨。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定,該次大選前有多則新聞報導,民進黨為聲援香港,數次於蔡的造勢晚會高喊「香港加油」、「台灣加油」,選民以此互相為對方打氣,劉男在投票日上午在臉書張貼此宣傳用語,1小時即獲52人按讚、6則「OK」等的支持留言,其以迂迴方式散布助選訊息,為特定政黨及候選人助選、凝聚支持的用意甚為明顯,符合「競選或助選活動」的違法要件,中選會裁罰處分無誤,駁回劉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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