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男持防狼噴霧劑搶走百萬金飾 法官認定噴霧劑屬兇器判刑8年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新北市高姓男子去年8月以防狼噴霧劑搶走一批總價逾百萬元的金飾,隔天落網時身上僅剩1條金項鍊,高男曾2度獲交保,經檢方抗告才收押,桃園地院合議庭近日審結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他8年徒刑,並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
高男因積欠債務鋌而走險,去年8月1日晚間前往桃園市鬧區某銀樓佯稱要挑選結婚金飾,店家不疑有他拿出金飾盤介紹、供挑選,高男趁隙拿出口袋中的防狼噴霧劑,朝店家臉部持續噴灑,一把抓走金項鍊後逃逸,隔天落網時身上只被扣得1條金項鍊,其餘下落不明,店家忍著眼睛不適追捕時,還跌倒造成膝蓋受傷。
高男警訊、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行搶金飾,其辯護人稱,高男是強拿金飾後才使用噴霧劑,僅構成搶奪罪,且噴霧劑並非兇器,非加重要件,合議庭勘驗銀樓監視器,高男犯案前右手都放在藏有噴霧劑的口袋,顯見他在強取金飾前已有準備攻擊舉動,雙方拉扯金飾盤時,高男以噴霧劑持續朝店家臉部噴灑,另參酌店家證述「介紹金飾時高男突然拿出噴霧劑,她緊抓著金飾盤,被高男持噴霧劑噴灑多下,眼睛睜不開、很刺痛」,認為高男犯罪手段已屬對人之身體施以暴力致使不能抗拒,並非乘人不備公然掠取的搶奪行為,噴霧劑也造成店家眼部受傷,當屬兇器無訛,高男辯護人辯詞自無可採。
至於高男搶走的金飾一批,從監視器畫面看不出數量,僅能從高男及店家證詞,認定遭搶走的金飾共11條,其中1.5兩3條、2兩6 條、3兩2 條,高男落網時扣得其中1.5兩1條並已發還店家,其餘10條未扣案,若以去年7月20日台銀歷史黃金牌價每公克1631元計算,未扣得的10條金項鍊總價值約128萬餘元。
合議庭審酌高男不循正途取財,以強暴手段預謀強盜他人財物,迄今未賠償店家分毫等理由,近日依加重強盜罪判處他8年徒刑,並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