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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助理費判刑3年10月入獄 童仲彥聲請再審被駁

童仲彥聲請再審被駁回。(資料照)

童仲彥聲請再審被駁回。(資料照)

2022/04/27 15: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金色力量黨黨主席童仲彥,2011年擔任台北市議員時,利用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費5萬餘元,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年10月確定,3月間入監服刑。童仲彥質疑法院認定金額有誤,聲請再審,日前被高等法院駁回,可抗告。

童仲彥主張,確實有聘請蔡姓男子從事輔助議員職務工作;原確定判決未審究及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述是否可信,僅依前妻李秀環單一證述,即認定李並非助理;陳姓女子原審供稱當時月薪2萬5000元,確定判決卻認其月薪1萬8000元,進而認定他有罪。

由於貪污罪規定,不法所得金額低於5萬元才能減刑,童仲彥主張法院認定的金額攸關他的權益,且近日公務員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已統一以詐欺罪、而非貪污罪為追訴標準,性質類似的議員助理費亦應比照辦理,屬於新事實、新證據,因而聲請再審。

高院指出,確定判決已經明白論述不法所得的計算基礎,且議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一部分,更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與公務員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性質不相同。

高院認為,確定判決針對童仲彥所辯再審事由,均已詳細論駁,並無新事實、新證據足認確定判決認事用法違誤的事實,童仲彥對於已經審認的事證,以自己的辯解再次爭辯,再審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停止執行即失所依據,一併駁回。可抗告。

童仲彥在市議員任內,利用蔡男當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一審台北地院認定詐領12萬餘元,判7年6月、褫奪公權4年;高等法院二審認定童雖未實際聘用蔡姓助理,但有將其中7萬多元用於支付私聘的張姓女助理薪水,實際詐領所得應是5萬多元,考量犯罪金額不高,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務罪」改判3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5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上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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