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中龍鋼鐵環評變更案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龍鋼鐵公司廢棄物遭查獲超量而申請環說書件變更,經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審核修正通過,但居民及環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判決理由不完備、論理法則違背法令,今廢棄判決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中龍鋼鐵公司於2008年提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2期第2階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陸續提出環說書件內容變更,辦理2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2次內容變更對照表變更,分別經審核修正通過。
環保署在2015年3月執行督察業務時,發現中龍鋼鐵總廢棄物量每年為297萬噸,比環評核准的廢棄物總量271萬多噸,約超過近26萬噸,台中市政府要求中龍公司辦理環評。
中龍公司後來於2016年9月23日提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2期第2階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3次)變更內容對照表」申請環說書件之變更,經台中市環保局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後,送交台中市府環評委員會106年間審核修正通過。
不過,當地居民不服台中市府行政處分,經環保團體協助,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市府將廢棄物認定為資源物質,且未考慮含水量因素,導致沒發現廢棄物增加量並非少量,已對環境品質維護,有不利影響之虞,卻以法規「對環境影響輕微」為由而通過,處分不當,判決居民勝訴。中龍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效力及於台中市府環保局。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審對於第47次會議所形成方專家判斷,其所踐行的程序是否正當、形成決議是否充分思辨,未予調查認定,也未明未予調查判斷的理由,有判決不備的違法;另外,原審關於廢棄物的認定、含水計算的方式等,如何判斷出對環境影響並非輕微,有調查理由不完備、或論理法則違背法令等情形,因此今將全案廢棄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