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工作遭虎頭蜂螫死 兒認宜縣府裁量不當請求國賠敗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縣一名李姓女子2019年間到菜園工作時,突然遭到虎頭蜂狂螫致死。她的兒子調查後發現,早在10天前就有人通報宜蘭縣政府,但農業處派人到場未拆除該蜂窩,也沒有設立警告標示,導致悲劇發生,決定聲請國賠,求償188萬7000元,但26日遭到高等法院駁回,仍可上訴。
2019年6月29日,民眾跟宜蘭縣政府反映宜蘭市慈航路500巷某房屋附近的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農業處派捕蜂業者群鴻公司到場,未立即摘除,亦未設置警戒標誌、封鎖現場等,導致李女2019年7月9日在距離電桿約3到5公尺的菜園工作時,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螫死,宜縣府當日緊急派員摘除蜂巢。
李女兒子主張,虎頭蜂有致命危險,附近有民房農田,已無裁量空間,宜縣府本應於3日內處理完畢,卻給予台電公司5天時間斷電,有裁量不當的過失,且未及時摘除蜂巢與媽媽死亡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依「國家賠償法」向宜縣府請求賠償188萬7000元。
高院指出,宜縣府當日接獲通報得悉有蜂巢存在,立即請群鴻公司派員到場,現場人員觀察後得知品種為黑腹虎頭蜂,但因蜂巢位於高壓電桿上,有通電風險,作業困難而無法立即處理,遂回報現況給農業處。
農業處與台電公司協調,台電人員2019年7月2日派員至現場勘查,因蜂巢位於變壓器上的熔絲鏈開關橫擔上,需安排停電事宜,因停電範圍有重點用戶5戶,需先行通知停電,決定排定同年7月9日夜間停電,工作天數從6天縮短為4天。
高院認為,宜縣府接獲通報當日即通知群鴻公司派員處理,並積極協調台電公司配合進行斷電事宜並縮短作業期程,難憑「給予過長時間斷電」為由,認宜縣府有裁量權行使不當的過失。
高院表示,李女的兒子主張宜縣府在蜂巢未摘除前,未封鎖現場限制民眾進入,亦未在現場設置警告標誌,有怠於執行職務的情,惟宜縣府可依個案情況裁量有無「即時處置之必要」,現場人員當下判斷沒有立即人命危害,且需台電公司配合斷電、無法立即摘除。農業處亦協調配合斷電事宜,並促請縮短作業期程,難認有何怠於執行職務可言。
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全案不符國賠要件,宜縣府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判李女兒子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