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女員工助業者圍標 圖利罪判刑2年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資通安全處范姓女程式計畫員,在辦理採購案時,有明知業者圍標仍予以協助等情形,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范女始終坦承犯行,且自身並無實質獲利、惡性不高,情輕法重予以減刑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圍標3家業者的4名主管,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各被判處6月徒刑,其中3人獲得緩刑;圍標的3家公司則被判處5萬至20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檢方調查,范女負責辦理國防部資訊設備及資料庫系統維護採購案相關業務,她在辦理「106年至107年IBM系統主機及資料庫等5項維護」採購案時,因自認其中一家業者是優良廠商,竟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且在明知業者有圍標情形,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主標人建議以廢標方式處理,協助業者取得1950萬元標案。
此外,范女在辦理「108至109年IBM系統主機及資料庫等6項維護」採購案時,亦洩漏招標文件資料,並提醒業者她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是正式招標文件,可按該資料備標,使業者得於公告招標前,即提前製作服務建議書。
不僅如此,范女明知業者投標服務建議書,未檢附已結案履約承做證明,竟仍向資格標主持人主張業者符合資格,協助業者通過資格審查,最後還提醒業者參與議價時無須過度降價,積極幫助業者取得2551萬餘元採購案,並使該公司獲有第1期標案款項318萬餘元利益。
合議庭斥責范女所為影響政府採購程序公平性及公正性,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的公平競價制度無法落實,危害社會公益,考量范女在偵、審時均認罪,且她自身並無實質獲利,其行為雖為法所不容,但犯罪動機、目的惡性不高,危害情節屬輕微,有情輕法重情形,予以減刑。
合議庭認為,范女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坦認犯行,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