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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女兒還要多花錢 離婚男怒告前妻不當得利

蔡男與妻離婚後獲得每月兩次探視女兒的權利,但他卻認為自己要多花高鐵錢接送女兒,提告向前妻求償。示意圖。(資料照)

蔡男與妻離婚後獲得每月兩次探視女兒的權利,但他卻認為自己要多花高鐵錢接送女兒,提告向前妻求償。示意圖。(資料照)

2020/10/08 13:26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蔡姓男子與妻子離婚後,女兒跟著前妻生活,他每個月能探望女兒2次,但他每次都要從台中到高雄接女兒,再把女兒從台中送回高雄,兩年來花了7萬多元的高鐵費,他自認前妻不當得利提告索討這筆費用,但法官認為是蔡男自己要把女兒送回高雄,前妻沒有因而得利,因此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蔡男和吳女結婚多年後感情生變,兩人協議離婚後,卻對孩子的探視權有歧意,經法院判決後,裁定未成年的女兒跟著吳女一起在高雄生活,而住在台中的蔡男則獲得每月兩次的探視權。

法院裁定中提到,蔡男與女兒會面時,由蔡男到左營高鐵站接女兒,會面結束後,則由吳女到台中高鐵站帶回女兒,相關接送費用兩人各自負擔;但蔡男見了女兒幾次面後,認為每次探視完女兒,蔡女都不到台中接人,還要他搭高鐵把女兒送回高雄,一來一往讓他多付了很多交通費,因此他提告要求吳女把兩年來花了7萬多元的高鐵費還他。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吳女出示蔡男傳給他的簡訊,證明每次父女會面完後,是蔡男自己提出要親自護送女兒到高雄,而非她主動要求蔡男帶女兒來還她,法官認為,吳男變更接送方式,可算是另成立契約履行結果,因此吳女沒有不當得利,駁回蔡男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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