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導繫安全帶變成酒測 酒駕男控警「惡意栽贓」敗訴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王姓男子去年5月開車沒有繫上安全帶,警員攔下勸導時,見他臉色通紅又散發酒味,遂改為酒測,他承認喝酒卻拒絕酒測,被處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王男提起行政訴訟,指控員警「違法攔停」,聲明撤銷罰單,有趣的是,一審判決王男敗訴,二審又以一審「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而發回,但更一審仍認為,警方錄影顯示,王男承認喝酒,且喝了3個小時,警員原本勸導繫安全帶,卻改為酒測,符合「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酒測與開罰並無違法錯誤,判決王男敗訴,全案可再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去年5月3日傍晚,開車行經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與河南路2段路口,員警見他沒有繫上安全帶,將他攔下時,又見他滿臉通紅,遂要求他酒測,王男拒絕酒測,被處9萬元罰單,他提起訴訟指出,他有繫著安全帶,是員警無故攔停,此一攔停要求酒測的行為,並非「有易生危害之情」,員警沒有「相當事由」或「合理事由」,能客觀合理判斷他有「易生危害」,因此,攔停酒測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惡意栽贓,罰單應撤銷。
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與中市警局答辯說,當時員警確實見他沒繫上安全帶,上前勸導時,又見他有扣上安全帶的動作,員警強調,當時是要提醒勸導王男繫上安全帶,卻見王男臉色潮紅散發酒味,王男也坦承喝酒,告知王男接受酒精測試與拒絕酒測的後果,王男仍拒絕酒測,警方取締開罰並無錯誤。
台中地院更一審認為,警方錄影顯示,當時員警問他何時喝酒,他答稱從中午11時,喝到下午2時,員警告訴他酒測程序與拒測的後果,法官強調,員警有取締舉發義務,駕駛人也有配合測試檢定的義務,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況與警方對該事件所作的綜合評估。
法官認為,員警可以勸導王男繫好安全帶,勸導過程中,發現王男散發酒味,員警遂進行酒測,酒測過程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客觀判斷易生危害」,過程並沒有違法,錄影畫面也顯示王男拒絕酒測,員警開罰過程都合法,據此判決王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