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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看不順眼 莽男竟朝路人噴辣椒水

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莊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莊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記者陳慰慈攝)

2020/06/07 10:51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20歲莊姓男子因看不順眼李姓路人,竟朝對方臉部噴灑辣椒水,害對方右眼灼傷,新北地院考量莊男犯後與李姓路人達成和解,但因未履行和解款項,依傷害罪判他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去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許,莊男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央路與中信街口,因故對李姓路人心生不滿,竟持辣椒水噴灑對方臉部,致使對方右眼化學性灼傷一度合併角膜及結膜糜爛、疑似右頸部化學性灼傷等傷害,幸視力未受到影響,受害人因此對莊男提告傷害。

莊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法官考量他尚有悔意,雖曾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卻未如實履行和解款項,因此判刑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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