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就哈未成年 男要少女自拍裸照遭判刑

2020/06/03 12:0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楊姓蘿莉控才因與少女性交遭判刑確定,仍再度上臉書要求另名少女自拍裸照給他。士林地院審結,認定他法治觀念薄弱,但考量他犯後承認犯行,依要求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3年2月,可上訴。

楊男前因結識年僅12歲的小女友,和誘離家後上床。新北地院2018年認定他與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判1年6月徒刑,和誘部分則處有期徒刑7月,訂應執行刑2年,考量他承認犯行並達成和解,給予緩刑5年機會確定。

豈料楊男在緩刑期間再度上臉書結識另名少女,並要求自拍裸照傳送給他,否則將封鎖;少女照做並傳送7張裸照後才驚覺有異,報警處理。

他的委任律師辯稱,楊男僅要求少女自拍裸照,所犯罪名本刑最輕卻是3年以上,實為情輕法重,故請求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但合議庭認為,是否適用刑法59條減刑,必須有其特殊原因與環境等,而楊男明知少女未滿18歲,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竟引誘少女拍攝裸照傳送給他,已影響少女身心健全發展。

且楊男曾與12歲少女性交,遭判刑確定,應清楚與未成年人交友時,應謹守交友分際,卻未知所警惕,在前案判決確定後再犯本案,且犯後未獲諒解,故不適用「情堪憫恕」規定。

合議庭審酌楊男明知少女未滿18歲,思慮未臻成熟,仍引誘少女自拍裸照供他觀賞,但考量他承認犯行,且查無證據證明他將裸照外流,依法判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