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告2下屬求償900萬 今再敗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因貪污案被一審判刑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他不滿時任消防署主任秘書葉吉堂、曾姓視察作證時,將責任全推給他,因此控告葉、曾作偽證妨害其名譽,對兩人求償900萬元,台北地院判黃季敏敗訴,黃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再度判黃敗訴;還可上訴三審。
黃季敏自2002年9月至2009年擔任消防署長,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已於2016年7月自署長一職退休。
黃季敏被控被控在9件「救難器材採購案」受賄2076萬,又於「救災衛星系統與指揮車整合平台標案」圖利廠商1207萬元,再匯往境外洗錢,檢調當年搜索黃季敏時,在他的處所查扣17塊金磚、11塊金條,重量近20公斤,黃被外界謔稱「黃金署長」、「最貪消防署長」。
檢方偵查後,將黃季敏起訴,台北地院重判黃18年徒刑,黃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黃季敏在遭檢方起訴後指控,時任消防署主秘葉吉堂針對「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赴檢方作證時,明明該會議是由葉主持並做成決議,與他無關,卻證稱是黃主持並做成決議,將責任推向黃;此外,曾姓視察則是在「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作證時,卸責於黃。
刑事方面,北檢調閱消防署會議紀錄等資料,認定葉吉堂、曾姓視察作證內容並無不實,證述內容甚至比當時檢方的蒐證內容還要詳實,前年12月將葉、曾均不起訴處分確定。
黃季敏自認名譽受損,向葉吉堂、曾姓視察請求連帶民事賠償900萬並登報道歉。葉、曾均表示,是本於自身經歷的事實回答,內容實在,並無貶損黃的名譽,北院認定求償沒有理由,去年5月判黃季敏敗訴。
黃季敏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仍認為葉、曾並無不法侵害黃的名譽,也未造成其名譽受損,今仍判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