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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同居人10歲女兒15次 法官斥: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共15罪,判賴男10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示意圖)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共15罪,判賴男10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示意圖)

2019/11/05 14:2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4年間,賴姓廚師利用體型、力氣優勢,不顧同居人年僅10歲女兒小蘭(化名)的反對,強行脫去她的短褲及內褲性侵,至2016年為止,總計得逞15次,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共15罪,判賴男10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現年37歲的賴男與小蘭母親同居,但他明知小蘭年幼,根本不可能同意跟他發生性行為,竟利用體型、力氣優勢,不顧小蘭反對,強行脫去她的短褲及內褲性侵,從2014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為止,總計得逞15次。

檢警發現後介入偵辦,賴男坦承犯行,合議庭斥責他未盡妥慎照護之責,無視小蘭年紀尚幼,性自主權發展未臻成熟,竟為滿足個人性慾,違悖人倫鋼常,侵害其性自主權,戕害被害者身心健全成長,對其身、心、靈均造成難以磨滅傷害,其行為為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應嚴予非難。

合議庭同時考量賴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且一再表示願和解,因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仍無法原諒而未能和解,因此判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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