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次酒駕撞死年輕製茶師 茫然站著就能減刑輕判?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有兩次酒駕前科的男子涂勝寶(34歲),去年酒後開車於南投縣名間鄉逆向超速疾駛,把年僅23歲的蘇姓製茶師撞死,一審以他自首可減輕徒刑為由,輕判徒刑3年2月,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涂男根本沒有自首,警察見到他茫然站在車旁,主動問他是否為肇事人,他才承認肇事,另外,涂男沒有賠償死者家人,沒有和解取得原諒,「犯後態度」無從當成從輕量刑的考量,又是第三次酒駕,據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4年2月,比一審加重1年。
判決書指出,國中畢業的涂勝寶是南投縣人,以販雞為業,2012年與2013年5月有酒駕判刑記錄,第二次酒駕判刑5月,同年11月易科罰金15萬元執行完畢,去年10月6日凌晨,他酒後開車返家途中,在名間鄉名松路逆向超速疾駛,撞死騎機車的23歲蘇姓製茶師,酒測濃度達0.57毫克。
南投地院一審時,涂男坦承酒駕撞死人,一審雖認為他有酒駕記錄,且於第二次酒駕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再犯,依累犯加重其刑,但又認為涂男當時向馳抵的員警自首,符合減刑要件,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酒駕致人於死罪可判刑3年至10年(今年6月已修法施行,增訂5年內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輕判徒刑3年2月,量刑僅比法定最低的3年略高2個月。
南投地檢署上訴二審,指涂男素行不佳,沒有給死者家屬任何賠償,一審判刑太輕,台中高分院傳喚南投警分局崁峰派出所謝姓警員,他作證說,抵達現場時,涂男站在車外,意識顯得茫然模糊,他見涂男汽車損壞,立即懷疑涂男是肇事者,上前詢問涂男是否肇事人,涂男才承認是他肇事。
二審認為,自首是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檢警等公務員,自行申告犯罪事實,涂男被警察懷疑肇事,由警察主動詢問,他才坦承是肇事者,這不是自首,另外,死者年僅23歲,本有大好人生,卻被涂男酒駕撞死,死者雙親承受白髮人 送黑髮人的傷痛,涂男至今沒有賠償死者家人,沒有取得對方諒解,雖坦承犯行,但「犯後態度」無從作為減輕量刑的考量,據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4年2月,比一審加重1年,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