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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白被侮辱!惡狼性侵2女 判刑6年半

2017年間,18歲的鄭姓男子2度強行性侵女子,其中1名被害者還未成年,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鄭男6年6個月徒刑。(資料照)

2017年間,18歲的鄭姓男子2度強行性侵女子,其中1名被害者還未成年,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鄭男6年6個月徒刑。(資料照)

2019/06/11 17:0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7年間,18歲的鄭姓男子2度強行性侵女子,其中1名被害者還未成年,她因此身心受創,出庭時表達:「我看到他(指鄭男)還是笑笑的,沒有要改過的意思,我一生清白被他侮辱,希望重判」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鄭男6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7年5月23日凌晨4時許,鄭男因得知女子小蘭(化名)心情不好,把她帶回租屋處後開始毛手毛腳,小蘭察覺怪異曾向男友求助,鄭男卻謊稱人在外地,沒有跟小蘭在一起,隨後強行性侵得逞;隔月25日,他又把一名離家的17歲少女帶回租屋處強行性侵。

鄭男被告後否認犯行,辯稱小蘭怕遭男友責罵才誣陷他性侵;他並自認遭少女「仙人跳」。

合議庭認為,小蘭偵審時對案發時經過等證述相符,亦與其男友證詞及通話記錄等事證相符,且小蘭遭性侵後第一時間立即向男友訴苦:「我很髒、對不起、我要去告他、很噁」等;此外,鄭男事後得知小蘭有意報案,曾傳訊聲稱遭仙人跳,還謊稱當時有裝針孔攝影機,小蘭立刻回嗆:「事實是怎樣,你自己清楚、我從頭到尾都是不願意的」,加上驗傷單為證,判定有罪。

少女遭性侵部分,合議庭認為她偵審時對案發過程的證述相符,其友人並還原少女求助經過、案發後有創傷反應,亦有「救我」等訊息記錄為證,判定確有性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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