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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路中洗手遭撞死 肇事男賠償和解獲緩刑

鑑定認為張男疏於注意前方路況過失,由於他事後賠償家屬達成和解,新北地院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張男4個月徒刑,緩刑2年。(記者王定傳攝)

鑑定認為張男疏於注意前方路況過失,由於他事後賠償家屬達成和解,新北地院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張男4個月徒刑,緩刑2年。(記者王定傳攝)

2019/04/09 17:3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7年間,黃姓男子在巷弄內做完資源回收後,低頭彎腰使用地面水窪的積水洗手,遭張姓小貨車駕駛撞死;雖鑑定認為,黃男任意蹲在道路中洗手形成路障,是肇事主因,但張男也有疏於注意前方路況過失,由於他事後賠償家屬達成和解,新北地院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張男4個月徒刑,緩刑2年。

本案發生於2017年10月8日晚間6點55分,張男駕駛小貨車行經中和安平路64號與無名巷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巷弄內,撞倒黃姓男子,經送醫救治,黃男仍於隔日因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

鑑定認為:「行人黃男任意蹲在道路中洗手,形成路障,妨礙他車通行,是肇事主因;張男左轉彎時,疏於注意前方路況,為次因」。

法官認為,被害人雖有任意在道路上彎腰洗手、阻礙交通的過失,但張男若能注意前方狀況、依規定行駛,仍可避免車禍發生,判定有過失,至於被害人過失情節輕重,僅是酌定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依據,不影響被告本件刑事責任罪責。

法官認為,張男犯罪後坦認犯行,且他於事故後,積極勸說被害人就醫治療,住院期間陪同家屬,並支付住院、治喪、塔位及誦經相關費用等,且已賠償家屬達成和解,甚有悔意,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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