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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家稱委託書逾期合意解除契約 仲介不服法院判勝訴

土地買家稱委託書逾期合意解除契約,仲介不服法院判勝訴。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土地買家稱委託書逾期合意解除契約,仲介不服法院判勝訴。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2024/04/06 17:27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巫姓男子前年3月3日委請不動產仲介公司吳姓業務協助承購原價格8600萬土地,委託議價期間為當年3月3日至3月7日,後來巫男與劉姓地主於當年3月12日以8280萬元成交,事後巫男認為已逾委託期,不需給付報酬給吳男所屬公司,但吳男所屬公司不服提起請求給付居間報酬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該契約成立後於存續期間至後經兩造延長,買賣契約簽訂仍有效,判處巫男需給付82萬8千元。

吳男主張,當時巫男委託其向地主議價,期間為2022年3月3日至7日,約定於買賣契約成立時巫男需給付1%報酬,同時簽立「買方議價委託書」、「買方給付服務報酬承諾書」等居間契約。

後來巫男與地主在代書家中簽約,以8280萬元成交。不過,巫男主張,未於委託書下方「委託人簽章欄」署名,認為居間契約未有效成立;巫男也說,買賣契約於同年3月12日簽立已逾委託期間,不需給付居間報酬。

但證人則稱,代書12日完成買賣契約書簽訂後,事後印製「履保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單」影本給買賣雙方及仲介人員留存,且買賣契約書仲介方簽章保有吳男公司大小章,巫男卻未提出異議,法官因而認定巫男主張契約業經兩造合意解除應非屬實。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巫男稱未於委託書下方「委託人簽章欄」署名未合法成立,但簽章欄位設立目的僅於兩造間針對特別約定事項需經簽名確認後始生效力約定要式行為,與居間契約一般條款成立、生效無涉,巫男否認居間契約有效性無法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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