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泰大直預售已14件申訴 台北市消保官:籲從寬處理解約
台北市中山區「基泰大直」建案施工不當導致鄰房塌陷。 (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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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台北市中山區預售屋「基泰大直」建案工地造成周邊民宅坍塌,事前銷售狀況不錯,買家之一網紅「崴爺」在網路上廣邀受害買家加入自救會,目前有13人決定解約;台北市法務局今(14)日表示,13日至今天上午11時已受理基泰大直申訴案14件,依民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部分司法實務見解,消費者仍可據個案實際情況而有得主張解除契約的可能。
台北市法務局表示,已開設消費諮詢專線,提供已購入預售屋的消費者進線諮詢權益,經蒐集基泰大直及基泰其他預售建案消費者訴求,多為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以及工程安全問題。
消保官說明,本案依民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部分司法實務見解,消費者仍可據個案實際情況而有得主張解除契約之可能。
消保官指出,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1款及第24點第1至3款規定,若賣方未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標準施工、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或「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解除契約,且得請求賠償房地總價款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消保官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的規定,應負擔保的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實務上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2443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等見解,認買賣標的物於危險移轉之前,倘已發現有瑕疵存在,出賣人無法另行提出無瑕疵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再行交付買受人者,除有民法第359條但書規定的情形存在,買受人仍得於危險移轉前,依法主張拒絕受領並解除契約。
消保官強調,基泰大直預售屋的消費者得依具體個案實際狀況,參酌上述規定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主張拒絕受領並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