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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下士酒後滋事被退伍 因這原因意外保軍職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上訴,全案確定。(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上訴,全案確定。(資料照)

2024/04/06 17: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一名楊姓下士,武漢肺炎疫情嚴峻期間外出飲酒,與民眾發生衝突,被戰管中心記兩大過懲罰,並評鑑不適服現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評議委員未討論楊員違失情節輕重就記過,已違法,判撤銷處分。戰管中心上訴卻逾期,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武肺疫情嚴峻期間,群聚密集度高的軍隊下達嚴格防疫規定,以免軍人把病毒帶回營中,傳染給同袍。2022年4月間,楊員外宿期間跑到酒吧飲酒,與民眾發生衝突,被警方帶回。

戰管中心召開評議會,認定楊員漠視防疫規定及深夜冶遊禁令,有損軍譽,決議核予大過2次懲罰,並以其已記兩大過為由,評鑑不適服現役。楊員不滿被退伍,興訟保軍職。

楊員主張自己歷年來考績均為甲等或甲上,亦有記功、嘉獎,人評會卻未審酌他的服役表現、歷年獎懲紀錄、任務辦理實績或專長、有無特殊優良表現等足以評估原告性格特質、工作表現等資料,而只針對本事件討論,逕自記兩大過,正當性不足,應予撤銷。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軍人一次記2大過懲罰命令,可能面臨退伍,影響續服現役的重大權益;軍人有違失行為固應懲罰,惟要施以何種懲罰,權責機關應作成合於比例原則的懲處。

一審綜觀會議內容,發現評議委員未審酌楊員違失情節的輕重、違失行為所生的危險或損害、行為後態度,就決議記大過2次並退伍,與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規定不符,判定戰管中心處分有問題,2023年撤銷。

戰管中心不服,依規定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即2023年11月2日以前提起上訴,但戰管中心直到2023年11月7日才聲明上訴,且上訴狀載日期還是2023年11月3日,已逾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戰管中心不滿,提起抗告,主張一審判決正本2023年10月13日由郵務人員送達空軍作戰指揮部福興營區會客室,逕交輪值人員簽收,但該人員並非專門辦理郵件收發,且作戰部與戰管中心為互不隸屬的平行機關,該人員無代表戰管中心收受判決書的法定權限。

戰管中心強調,自己設有台北大安郵政90296號信箱,法院判決就應送達該信箱人員,而非送達予代表作戰部郵政90253號信箱的人員簽收,郵政人員便宜行事,所生不利益自不得由戰管中心承受。戰管中心直到2023年10月18日才收受判決書正本,且於同年11月6日聲明上訴,未逾法定上訴期間。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一審判決就算未送達戰管中心的信箱,但已同時送達其委任的律師事務所,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戰管中心的抗告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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