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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耍詐在車站討錢180元 法官重罰12萬元

示意圖(資料照)

示意圖(資料照)

2019/02/20 11:07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單純乞討沒罪!但詹男已有多次前科,都是在車站以回家缺車資為藉口,向民眾索討車費百餘元,但民眾屢屢發現他又向下一位民眾索討而報警處理,去年6月詹男身上有現金7萬餘元,卻在台中火車站向李女索討車費180元,還找20元零錢給李女,但轉身李女又發現他又向其他乘客,以同樣理由索討,台中地院依詐欺罪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需12萬元。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詹男有多次詐欺、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等前科,都是在車站等遊客出入場所,以缺回家車資為藉口,向民眾索討車資百餘元,或是在車站強抱女子而觸犯性騷擾等罪。106年間詹男在台北車站,以要回台中缺車資,向陳男索討150元,此案被台北地院依詐欺罪判4月徒刑,已經執行完畢。

而2018年6月8日,他來到台中火車站,自己身上還有7萬餘元現金,又以回台北缺車資的藉口,向李女索討車資180元,李女拿出200元紙鈔,詹男還找20元給李女,可是一轉身,詹男又向其他路過行人索討,李女發現後始知受騙,遂報警處理。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詹男國中畢業,母親早逝,現從事市場卸貨工作,月收入約2、3萬元,目前自己租屋居住,每月收入供自己開銷花用,僅於過年時會給父親等家人紅包,生活無虞,卻還是習慣性向民眾假藉名義索討金錢,判處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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