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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共同詐領議員助理費 前議員女兒判3年8月

涉共同詐領議員助理費,前桃園縣議員王淳長的女兒被判刑3年8月。(記者鄭淑婷攝)

涉共同詐領議員助理費,前桃園縣議員王淳長的女兒被判刑3年8月。(記者鄭淑婷攝)

2019/01/29 20:32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已故的前桃園縣議員王淳長,被控從2010年到2014年任職桃園縣第17屆縣議員期間,與女兒王倩儀共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及春節慰勞金,總計得款477萬5377元,由於王淳長在前年過世,桃園地檢署已予以不起訴,而王倩儀日前則被桃園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王女過去協助爸爸管理服務處,負責處理開銷、聘用助理等事項,判決指出,王淳長擔任第17屆縣議員期間,與女兒利用黃姓、林姓女子、鄭姓男子當「人頭」詐領補助費,每月款項撥入帳戶後由王家父女提走,僅將其中2萬元交給鄭男作為協助開車的薪資。

王女坦承知道黃女並非助理,但林女、鄭男都有幫忙跑行程;不過,法官調查,林女在自己開設的髮廊擔任設計師,只有假日或需要的時候才去幫忙,而且她自承並沒有領薪水及車馬費,至於鄭男每月薪資僅有2萬元,並非一般助理的4萬元,認為王淳長與王女涉有詐領助理補助費行為。

王淳長前年過世,桃園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至於王女涉案的部分,法官考量她坦承犯行,且所領取的金額都交給爸爸,個人並未獲得不法利益,依法可獲得減刑,日前審結判處她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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