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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領助理費532萬遭訴 4證據戳破前立委李慶華謊言

前立委李慶華涉嫌以人頭詐領立法院補助的助理費532萬餘元,新北地檢署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李。(資料照)

前立委李慶華涉嫌以人頭詐領立法院補助的助理費532萬餘元,新北地檢署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李。(資料照)

2018/09/05 13:32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國民黨前立委李慶華涉嫌以人頭詐領立法院補助的助理費532萬餘元,雖李辯稱不知情,此事全權委由辦公室殷姓主任處理,甚至懷疑是被殷姓主任檢舉,但新北地檢署調查後,依四大證據推翻李說法,認定其犯嫌,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李。

證據一是殷姓主任緊咬受李慶華指示找人頭助理;另李辦公室人員也證稱,受李指示,自人頭助理的帳戶中領出現金供他花用,或直接將錢轉匯至李前妻戶頭及旅行社;而擔任人頭助理的3人,均坦承未在李慶華辦公室任職,就交付帳戶;且檢調調閱立法院助理人事資料,發現李慶華有在資料表上簽名,檢方依此認定李知情,辯詞不可採。

起訴指出,2007年1月至2016年1月,李慶華指示其國會辦公室殷姓主任、董姓及丁姓正職助理,以3人配偶提供個人帳戶,擔任掛名人頭助理,藉以向立法院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用。

其中,殷姓主任的配偶自2012年1月至8月,虛偽申報助理薪資共計40萬5863元、董姓助理的配偶從2007至2010年間,申報助理薪資為165萬3753元;丁姓助理的配偶則是從2009至2016年間,申報326萬778元,3人以配偶虛偽申報共計532萬394元,李慶華則把這些款項用以支付前妻贍養費、個人旅費等非公務用途。

新北檢今除起訴李慶華,殷姓主任也被依涉犯偽造文書罪嫌起訴,因其坦承犯行,檢方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而擔任人頭的殷姓主任及2名助理的配偶,檢方考量3人坦承犯行,及實際未獲得任何利益,均予以緩起訴處分,3人得各上繳國庫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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