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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去年檢舉破108萬件 王世堅︰違反比例原則

王世堅指出,據警政統計,去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高達108萬3千607件,經民眾檢舉者卻不得不罰,此有逾越警察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爭議。(資料照)

王世堅指出,據警政統計,去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高達108萬3千607件,經民眾檢舉者卻不得不罰,此有逾越警察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爭議。(資料照)

2024/04/25 07:32

交通部︰未納入修法範圍 尊重立院審查結果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王世堅近日提出書面質詢表示,「行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檢舉案件不斷,實務上員警執鮮少針對連續行為連續舉發,但經民眾檢舉者卻不得不罰,此有逾越警察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爭議;對此,交通部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研擬修正1200元以下罰鍰微罪不予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罰鍰為1200元至3600元,並未納入此次修法範圍,尊重立法院審查結果。

王世堅指出,據警政統計,去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高達108萬3千607件,已造成警力負擔過重;例如有一位王姓駕駛人騎乘機車,於2分鐘內3次在不同路口轉彎皆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連續檢舉,舉發違規間隔過密、次數過多,更有機車騎士曾一次接7單全是罰單,總共要吃8400元罰鍰,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王世堅強調,前述「2分鐘內舉發3次」案經台南地方法院認其第1次未打方向燈遭罰,於法並無不合,但後續2次違規行為密集,該裁罰違反比例原則及連續舉發規定而撤銷原處分。另曾姓民眾駕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入口匝道,1分鐘內2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民眾檢舉遭開2張3千元罰單,經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違規時間、地點均不相同,應分別處罰而駁回。

王世堅說,雖說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逕行舉發汽機車未打方向燈,若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者,方得連續舉發,但實務上對於民眾檢舉,交通部去年12月5日曾函釋:「針對違停才需要審認,不符合違規規定才能被駁回,但『未打方向燈』竟不在此限」,此並不合理。

交通部指出,針對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數次違規,依法可分別處罰,惟部分民眾似有尾隨他車連續檢舉交通違規之情形,使外界認為民眾檢舉成為少數人挾怨報復或從中獲得心理滿足之工具。「道交條例」已明定檢舉同一輛汽車2次以上,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此外,現行已有相關申訴管道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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