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收賄 桃園地院裁定500萬交保理由出爐
前桃園市長、現任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貪遭約談,法官裁定500萬交保後步出法院。(記者余瑞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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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前桃園市長、現任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貪遭約談,今天凌晨檢察官複訊後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絡罪嫌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消息震驚各界。桃園地院於中午召開羈押庭審理,法庭中鄭文燦否認指控,委任律師與檢方展開激烈攻防,法官審酌相關證據、證詞與檢辯攻防重點及鄭文燦抗辯後,下午1點30分裁定鄭文燦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桃園地院也說明具保理由。
桃園地院發出新聞稿指鄭文燦涉及貪污案具保理由如下:
一、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依被告之供述及聲請書所附相關供述及卷證資料,難認本件被告所收受之新臺幣500萬元款項,於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姓行賄人之期間,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之情事,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然參同案被告廖男業經本院裁定羈押禁見,台塑集團楊男高齡近90歲,經本院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等情。
且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之必要,並考量楊男之具保金額,而准以鄭文燦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院裁定鄭文燦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記者余瑞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