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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抗告成功 最高院撤銷鄧文聰3.5億交保裁定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主導海外質押公司資產掏空127億元,一審被重判28年。(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主導海外質押公司資產掏空127億元,一審被重判28年。(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2017/03/16 19: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主導海外質押公司資產掏空127億元,一審被重判28年,鄧上訴高等法院後,以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在看守所發作險些喪命聲請交保,高院裁准鄧以3億5千萬元交保,並予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檢方不服抗告成功,最高法院認為,目前看守所隨時給予鄧就醫等必要協助,其病情也未加劇或變化,高院給予交保的理由不備,今撤銷准予交保裁定,發回高院更裁。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鄧文聰2月間以患有重度呼吸中止症聲請具保停押,但高院在去年11月3日駁回鄧聲請具保停押時,即以鄧於100年4、5月間,即經診斷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然迄遭收押止,長達4年期間,被告均未返回醫院接受治療,顯見其所罹上開疾病尚非屬保外就醫即可治癒的疾病。

此外,鄧文聰家屬在他被收押後,已提供呼吸中止症輔助機器及氧氣面罩供他使用,鄧的看守所內醫師也證稱「重度呼吸中止症使用呼吸器2年,用呼吸器睡覺還可以」。

至於高院原裁定指去年8月凌晨鄧曾於看守所病發,經同房舍收容人搖醒,始轉危為安一事,經查,看守所函覆說鄧不定時就到健保門診就診,若有需要,則以戒送就醫辦理,因此鄧目前仍可循所內醫療體系療養,若有需要,再循戒護就醫方式治療即可,不需要非給予具保處分,且高院也未說明,為何鄧同樣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2次聲請交保竟有不同裁定結果。

另外,高院原裁定明知鄧資力甚豐,且犯罪所得高達新台幣數十億餘元,但高院裁定僅諭知以3億5千萬元交保,兩者比例懸殊,似有斟酌餘地。因此今將原裁定准予鄧具保停止羈押,及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暨向派出所報到部分撤銷,由高院另為適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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