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少女嚐禁果代價不斐!作1次判3年
2016/04/18 12:52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22歲鄧姓玻璃工透過LINE結識小他9歲還在唸國二的少女小米(化名),首次邀小米出遊,就發生性行為1次。基隆地院審理時,少女還替鄧求情,盼給鄧一次自新機會,法院審酌鄧犯行後,依觸犯「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他3年徒刑。
判決指出,鄧姓男子去年3月間,透過LINE認識年僅13歲還在念國二的少女小米,鄧與小米在LINE上交談數月後,同意交往,便邀小米至基隆市一家教堂外碰面,再騎機車載小米至和平島等地賞景,最後再載小米回住處發生性行為。
案經小米察覺有異報警,警方循線找到鄧男,鄧也爽快供稱,他與小米認識過程、交往經過,第一次出遊便將小米帶上床發生性行為1次。
法院審理時,小米反替鄧求情說:「鄧並未強迫我,希望法官給他一次自新機會」。不過,小米母親則向鄧索賠60萬元。
鄧稱,他無力負擔60萬元,只有能力賠8萬元;雙方談判破裂。
法院審酌,鄧與小米為男女朋友,鄧與小米嘿咻時,鄧並未以任何強制力,且已坦承犯行,依觸犯「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他3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