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律師考試將合一
2005/09/23 06:00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將合併舉行。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將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相同,重複報考及重複錄取比例頗高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合一考選,減輕應考人重複報考及試務負擔。考試院指出,每次錄取總額不能超過六百人。
考試委員李慶雄說,現行做法,在一、二個月之間就要舉行「律師」考試和「司法官」考試,間隔甚短,考生忙於應付,還要繳報名費,辦理考試的試務單位也是負擔沉重,可謂勞民傷財,若能合併考試,確實很有意義。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表示,「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規劃將來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是採取「合考分訓」模式,每次錄取總額不能超過六百人。因配合分訓,應考人在報名時要填具志願次序,按成績和志願次序分別錄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其中應考法官與檢察官者有口試門檻,口試雖不計入總成績,但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蔡良文強調,考量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操守、信譽應高於一般公務員,草案也規範,曾犯貪瀆、瀆職、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都不得應試,考試前若發現應考人觸犯不得應試的消極資格者,取消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