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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主張釋憲可不經言詞辯論? 周軒搬法條打臉黃國昌

黃國昌挨批造謠詆毀憲法學者。(資料照)

黃國昌挨批造謠詆毀憲法學者。(資料照)

2024/07/02 00:49

黃筱薇/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上月底藍白再次聯手否決行政院針對國會擴權案提出的覆議後,執政黨聲請釋憲和暫時處分。針對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日前聲稱大法官應召開言詞辯論,不該只依照民進黨與總統賴清德遞交的書面聲請就直接裁定暫時處分,行政院政委林明昕予以駁斥,黃國昌週一(7/1)又質疑政院的主張就是只要聽片面之詞就可以下判決,讓政治工作者周軒搬出相關法條打臉。

周軒在臉書表示,日前台大法律系教授、憲法行政法專家林明昕被記者問到「黃國昌說大法官『應』召開言詞辯論,切勿只依照民進黨與賴清德遞交的書面聲請,就直接裁定暫時處分」這段話是否為真時,林明昕直言「憲法法庭有沒有言詞辯論是不一定的,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5條,釋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這字念『ㄉㄜˊ』不是『ㄉㄟˇ』。」

沒想到黃國昌週一上媒體人黃光芹的節目開始造謠:「難道行政院的主張是說,可以不要進行言詞辯論,只聽片面之詞就下判決嗎?憲法的學者不要當了官員以後,把過去的理念全部丟到垃圾桶裡面去,真的要好好適用《憲法訴訟法》的話,這麼重要且受矚目的案件,本來就應該要進行言詞辯論。」

周軒隨即搬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當中明定『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憲法訴訟法第五章的案件,叫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第六章的案件叫做『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除了這兩章的案件,其他的憲法訴訟案件,大法官都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這一次的國會擴權釋憲案,長得有像第五章、第六章的案件嗎?」

周軒酸:「可以決定案件不經言詞辯論即判決的人,是大法官啊。林明昕政委說的,有錯嗎?黃國昌罵林明昕老師是在罵幾點的?憲法訴訟法沒搞懂,就一知半解地造謠中傷別人,黃國昌真的是『黃一半』!」

東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范耕維同日也在臉書分享黃國昌的訪談發言,「這個案件的重要性要不要行言詞辯論,跟不行言詞辯論時可不可聽一方之言就判決是兩件事。後面這個部分,『不行言詞辯論』跟『一造辯論判決』是不一樣的狀況......。憲法法院可以不進行言詞辯論,但雙方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權利跟聽審權要受保障,法院不可以拒絕一方當事人意見表示,而只聽另一方片面之詞就判決。」

范耕維接著說:「能夠只聽片面之詞就判決的是「一造辯論判決」的情形,並不是這次憲法訴訟會出現的狀況。國昌老師可能把兩種狀況混淆了,節目上的說法可能要再商榷一下,這個不懂法律的人聽了,不無可能會質疑大法官不公......」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也批:「黃國昌又講一半!他說『難道可以不進行言詞辯論,然後只聽行政院片面之詞?』沒有啊,就算不進行言詞辯論,憲法法庭還是要聽各方主張啊(比如書面)。又不是中國的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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