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管局函文曝光!林智堅幕僚:論文先結案後移交報告 無抄襲之虞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針對新竹市長林智堅中華大學論文的爭議,林智堅幕僚強調,林智堅的論文早在科管局結案報告前完成,結案報告完成後該著作權才從中華大學讓予科管局,抄襲指控是有子虛烏有。
林智堅桃園市長競選辦公室副主任黃任瑋受訪說,外界指控林智堅論文抄襲科管局,但林智堅97年5月完成碩論,開始進行申請口試相關流程,並在97年6月26日完成口試,而科管局在同一天97年6月26日函文給中華大學,要求中華大學修正研究報告並7月5日前交付結案報告。
依據科管局與中華大學合約書內容,第14條權利及責任指出,中華大學在完成結案報告時,著作權才會移轉到科管局手上。
黃任瑋說,林智堅97年6月26日口試時,他與中華大學研究團隊仍擁有該份報告的相關權利,並無抄襲之虞。
其次,外界指控林智堅將碩論發表到其他研討會,黃任瑋說,根據國科會研究人員倫理規範,第七條第A項指出,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也無自我引述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述之必要。
此外,在第六條之D項指出,共同申請的研究計畫,都可視為共同著作,而林智堅是該份報告的共同參加者擁有相關權利。因此,當林智堅在研討會發表該篇研究報告時,他擁有權利可修整並發表論文,並無一稿多投、自我抄襲的疑慮。
新竹科學園區科管局也發佈新聞指出,管理局為強化施政服務,以委託方式請學術機構進行研究,藉由研究成果進行政策研析,以期精進政策制訂。與受委託機構(並非個人)簽訂的合約中都訂有相關規範:「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而科管局96年12月依採購法規定與中華大學針對上述目的進行委託研究(以TCSI模式評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民眾滿意度)並完成簽約,履約起迄日期為96年12月24日到97年6月15日,依合約規定本案之智慧財產權亦歸屬竹科管理局。為釐清最近相關媒體報導對本案之疑義,科管局將儘速函請中華大學就其是否依合約書規定辦理,提出詳細說明,作為續處之參據。
中華大學針對新竹市長林智堅論文爭議,今天上午已收到具名檢舉函,經教務處審查檢附相關事證後,確認受理此案,會啟動調查程序。
同時依據「中華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處理要點」,學校將由教務長邀校外3名相同學術領域的敎授、校內院外委員1名及被檢舉人學系主管1名,組成5人審議委員會進行獨立調查,董事會和校方無權干涉調查結果。會以公平、公正、客觀原則處理此案,預計2個月完成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