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崁頂鄉長林光華涉賣官收賄 監院通過彈劾
2021/05/07 12:26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林光華涉嫌賣官、收受賄賂、工程圖利廠商及賣官,已被解職。監察院認定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今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林光華涉嫌在擔任鄉長期間,期約120萬至150萬元不等賄賂價碼,內定錄取為崁頂鄉公所職員,共收受400萬元賄款,2020年被起訴,去年一審判處1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另因被查獲九合一選舉時涉嫌買票被判當選無效,已被解職。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提案彈劾林光華,監院審查會今天通過。彈劾案文指出,林光華2017至2018年間,分別收受羅姓、陳姓、鍾姓等民眾之對價賄賂,為其子順利錄取崁頂鄉清潔隊技工;又在辦理七河局堤防工程時,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洲子協會與港東協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
監委指出,林光華已經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多項規定,包含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不得收受任何餽贈等,因此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