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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新增4款防逃機制 法官可命被告於宣判日到庭

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謝君臨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謝君臨翻攝國會頻道)

2019/07/03 10:2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並新增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等4種防逃機制;此外,被告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

台灣過去發生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污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案例,引發民眾不滿,例如涉貪遭判刑14年半定讞的屏東縣前車城鄉長林錫章等人;本次修法健全防逃機制,增加羈押替代措施,避免再有停止羈押或判決定讞的被告潛逃,傷害司法公信力。

現行刑訴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包括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不得危害、恐嚇被害人、證人、偵審本案的公務員等人的身體或財產;保外就醫者,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的活動;及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的事項。

三讀條文增訂「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藉此防杜被告逃匿;另增加4款防逃機制,包括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的處分。

此外,為防止未被羈押的被告在法院判決有罪後落跑,第469條條文明定,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相較於舊法需5年以上徒刑,新法更為嚴格。

本次朝野協商,主要針對民進黨立委許智傑逕付二讀版本進行討論;許等人提案指出,為兼顧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並符合人權保障的國際標準,有強化現行刑訴法羈押替代處分,與其相關刑事執行制度的必要,因此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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