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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蠅丟攤商 房東公然侮辱罪送辦

2014/11/12 08:00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當人面前丟蒼蠅涉嫌公然侮辱?

高市一名王姓女攤商向陳姓女老闆分租店面,王女因客人反映蒼蠅多,用塑膠袋裝了一隻蒼蠅,交給店員轉交要求改善,陳女事後看了很火大,當面反丟回原物,王女不甘受辱提告,由於店面屬於公共場所,警方將陳女依公然侮辱罪送辦。

警方調查,王姓女攤商(卅歲)經營小本生意,向陳姓女老闆分租服飾店面,販賣可愛的小玩意,雙方近來因停車問題,彼此有嫌隙,受限合約尚未到期,兩人只能互相忍耐。

近來王女因客人反映蒼蠅很多,她乾脆抓了一隻蒼蠅,放在塑膠袋內向陳女反映,要求改善環境衛生,因陳女剛好不在,她交給女店員,要求轉交給陳女。

陳女回到店裡,看到塑膠袋裝蒼蠅很火大,當著王女的面前,反持原物丟在她的桌上,隨即轉身步出店外,王女當時在攤位吃飯,陳女突如其來的行徑,讓她嚇一跳,不甘人格受辱,怒告陳女公然侮辱。

警方指出,王女認為她付錢向陳女租攤位,抓蒼蠅反映問題剛好而已,但陳女沒有處理問題,反當她的面將原物丟擲桌上,且事發當時有人看到,她感到人格受辱,憤而提告公然侮辱。

警方表示,陳女到案否認侮辱王女,她表示只是照王女的方式,當面將原物歸還給她,告訴她合約到期不續租,且當時只有她們兩人,不會對她個人造成名譽受損。

但因店面屬公共場所,任何人均能進入消費,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警方訊後,仍將陳女依公然侮辱罪送辦。律師羅鼎城表示,一般社會觀感認為蒼蠅不乾淨,當人面前丟擲蒼蠅,會有輕蔑他人的意思,就算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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