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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過25年追訴期… 銀行員A1300萬免訴

2013/04/17 08:00

作假傳票侵占公款

〔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彰化縣鹿港鎮某銀行梁姓行員在民國76年期間涉嫌侵占公款1300多萬元,得手後用來償還私人債務及供己花用,並在銀行發現後棄職逃逸,全案經檢方起訴,院方發布通緝至今年3月20日為止,已逾25年,法官認為追訴權時效已過,16日判決免訴。

判決書指出,梁姓男子在鹿港鎮某銀行擔任領組(職位在辦事員以上、專員以下),負責經辦外匯及收款業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從民國76年1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連續利用辦理外匯及收回貸放款業務機會,以製作不實的收支傳票等方式,侵占銀行公款共1300多萬元及1900美元,用來償付私人債務及供己花用,等到銀行發現,梁男已棄職離去。

76年送辦今躲過通緝

該銀行向彰化縣調查站舉發,調查站於76年12月22日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並於77年2月29日偵查終結,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於77年3月21日向彰化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梁姓男子則在法院審理期間逃逸,法院即於77年5月4日發布通緝,梁姓男子始終未遭緝獲。

判決書指出,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的5年,共計25年,因此,本件對被告梁姓男子的追訴權時效應於102年3月20日即告完成,由於其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因此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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