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異議申請流程
2012/12/13 06:00
(一)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可在收到罰單15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若對申訴裁決仍不服者,可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二)申訴方式為:
1.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
2.郵寄方式申訴(須以申訴書「即陳述書」述明理由、姓名、電話、住址檢附罰單正本,若有舉發照片亦須附上;親自到場申訴也須攜帶上述資料文件)。
(三)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四)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站;記者王錦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