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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觸安全門栓》一家三口摔車外 司機無罪

2012/08/08 06:0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陳柏亨一家3口搭高雄客運,不慎誤觸安全門栓,全被摔出車外受傷,檢方認為司機劉名智未確實扣上門栓導致意外,涉嫌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高雄高分院調查安全門不能拴上,認定沒有過失,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並確定。

檢方指出,98年5月3日傍晚,陳柏亨、陳月秀夫婦和4歲大女兒,搭高雄客運自屏東返回高雄,途經屏東縣佳冬鄉台1線,因小孩不慎跌坐在安全門旁階梯,陳父上前抱她,卻誤觸安全門栓,2人重心不穩跌倒時,陳婦見狀伸手救人,結果3人全摔出車外受傷,當時車速約4、50公里。

陳父傷勢最嚴重,嗅覺完全喪失、硬腦膜下出血,右眼玻璃體、雙眼黃斑下出血;陳婦頭頸挫傷、頭皮撕裂傷,所幸當時4歲女兒僅輕微擦傷。檢方認為大客車設有安全門栓,就應確實拴上,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劉名智。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檢方指「安全門栓」是「防止誤開啟裝置」,但依據交通部公文,所謂「防止誤開啟裝置」,是指在安全門外加裝「保護板」或「保護蓋」,「安全門栓」若將之拴上,則安全門就不能處於隨時可以開啟狀態,所以不是「防止誤開啟裝置」,認定劉沒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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