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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009/06/24 06:00

針對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商標法與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同。以商標法來說,可以處以商品價格500倍到1500倍的賠償,日前台灣就有一位女子因販賣4個仿冒的愛馬仕(HERMES)柏金包,每只皮包平均售價為51萬多元,乘上最低的500倍,賠償金才會達2億5600多萬元。

但著作權法的認定與商標法不同,尤其是不少著作權物品為智慧財產,並未如同新售商品一樣有可以參考的販賣價格,因此著作權法第88條第4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記者林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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