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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動物用藥宣稱療效 台南查獲1件裁處20萬元

南市動保處呼籲,賣家在宣傳非動物用藥品之寵物相關產品時需謹慎用字。(南市動保處提供)

南市動保處呼籲,賣家在宣傳非動物用藥品之寵物相關產品時需謹慎用字。(南市動保處提供)

2022/02/16 08:56

〔記者王涵平/台南報導〕南市動保處本月接獲檢舉,有業者販賣犬貓清耳產品的廣告說明含有療效字眼,調查後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裁罰20萬元。

動保處處長吳名彬指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可以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相關字眼,違反者可依法處20~100萬元。

經查該業者因在蝦皮平台販售非動物用藥品之犬貓清耳產品時,刊登之廣告含有「預防耳疥蟲、治療犬貓外耳道炎」等宣稱療效字眼。

農業局表示,賣家在宣傳非動物用藥品之寵物相關產品時,常使用「減少眼睛分泌物、預防皮膚病、防止脫毛、改善下痢、避免結石、改善耳炎…」等涉及醫療效能的用字來促進買氣,該行為已經違法;請業者刊登非動物用藥品之宣傳廣告前,務必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107年8月1日版)」謹慎用字。

動保處表示,如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法規有疑惑,歡迎致電動保處專線06-6323039轉25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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