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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處理廠回饋金 辦活動經費限6%以下

環保局長劉和然(左)利用會議休息時間,與議員溝通回饋金自治條例修正內容。(記者何玉華攝)

環保局長劉和然(左)利用會議休息時間,與議員溝通回饋金自治條例修正內容。(記者何玉華攝)

2016/06/23 20:26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議會今天二讀通過「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辦理活動經費限6%以下,資本門經費從20%提高到50%,增加經費投資在公共建設的空間;爭議最大的回饋區域則授權環保局,在維持現有運作下參考地理條件、以里為補助單位。

原本的「台北縣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因應改制,送議會修訂名稱時,以行政區劃分的回饋區域引發討論,有議員要求改為以距離劃分,爭執不下的結果,最後以「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暫行自治條例」通過,適用至去年12月24日;環保局提出新的修正案送審,經過多方討論,回饋區域終於達成共識,完成二讀。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包括樹林焚化廠、八里垃圾焚化廠即八里垃圾掩埋場、新店垃圾焚化廠、三峽垃圾掩埋場,目前回饋區域包括樹林區、鶯歌區、八里區、林口區、新店區安坑一帶、三峽區;由於各區地理條件不同,議會最後同意因地制宜,授權環保局在維持現有回饋金運作原則下,參考場(廠)址和地形,衡定適當距離,以里為回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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