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檢補正程序瑕疵上訴 女檢年終「考績丙」興訟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宜蘭地檢署已在復審程序終結前,給予劉女陳述意見,將程序瑕疵予以補正,上訴有理由,今廢棄北高行判決,發回更審。(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宜蘭地檢署女檢察官劉憲英2019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被評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劉憲英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宜檢的職務評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職務評定的原處分作成前,未給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有程序瑕疵,判決撤銷,宜檢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宜檢於復審程序結束前,已給予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已對程序瑕疵予以補正,上訴有理由,今廢棄北高行判決,發回更審。
女檢察官劉憲英不服宜蘭地檢署於2020年5月將其2019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同年6月並經銓敘部核定,經提起復審後,仍遭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的處分,屬於不利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102條的規定,在原處分做成前,應給予受評人女檢察官劉憲英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北高行審理認定,宜檢在此件職務評定的處分作成前,未給予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有程序瑕疵,且無從補正,明顯違法,判劉憲英勝訴。
宜檢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宜檢於復審程序結束前,已給予劉憲英陳述意見的機會,已對未給予劉憲英陳述機會的程序瑕疵,予以補正,宜檢上訴有理由,今廢棄北高行判決,發回更審。
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結果,分為「未達良好」及「良好」,絕大多數人的職務評定為「良好」,若結果是「未達良好」形同公務人員考績丙等,不但影響年終獎金,也可能影響升遷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