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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縣府前消保官詐公費 涉貪13罪一審判4年6月

南投縣府前消保官許麗貞(中)詐領公款私用,觸犯職務上詐欺取財罪12罪,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1罪,南投地院審結,判處應執刑4年6月。(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南投縣府前消保官許麗貞(中)詐領公款私用,觸犯職務上詐欺取財罪12罪,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1罪,南投地院審結,判處應執刑4年6月。(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2024/05/22 23:5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府前消保官許麗貞(現任秘書),擔任消保官期間詐領公款用來支付家庭聚餐、買漁貨農產、擴香等物,觸犯職物上詐欺取財罪12罪、公務員登載不實1罪,法官審酌犯罪所得5萬元以下並繳回,予以減刑,分別判處3年10月到1年1月不等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4年6月。

現任南投縣府簡任秘書的許麗貞,擔任南投縣府消保官19年,去年2月因涉貪案被南投檢方偵辦並聲押,後南投地院裁定50萬元交保後,縣府將她調為秘書,而其涉貪案經多月偵查,南投檢方於去年11月起訴,南投地方法院21日審結宣判。

南投地院判決書指出,消保官每月有5400元業務推廣費,本應依法據實核報各項開支費用,許卻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公款,用在與先生、小孩等家庭聚餐7次、科室聚餐1次,購買漁貨、擴香組、康寧碗、香菇咖啡各1組,觸犯職務上許欺取財罪共12罪,分處3年10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另也有1次消保官聚餐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1月,合併應執行4年6月。全案可上訴。

許麗貞利用職務上機會,多次詐領公款用在私人用途,假公濟私、慷公家之慨,對公務員嚴重造成錯誤示範,強烈戕害人民對公務員執行執務的尊重及信賴。

另她雖曾在偵查中認罪,但到地院卻全然推翻前面說詞,否認犯罪且未能徹底反省,惟因其詐領公款在5萬元以下,且曾有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第1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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