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港警小隊長詐領萬餘元公款 休職半年保住飯碗

懲戒法院判處楊員休職半年,期滿可回復原職。(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港務警察總隊楊姓刑事警察隊小隊長,2019年間在空白收據上不實填載資料,四度向所屬單位申請誤餐費共1萬4000元,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2月,緩刑2年,日前再被懲戒法院判休職,期間6月,期滿可回復原職,保住工作。
判決指出,楊員負責港區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並兼辦刑事辦案工作費的核銷業務,卻於2019年10月27日,利用偵辦「李善明等人跨境走私毒品案」的機會,持先前向漁港超市平價活海產店所取得的空白收據,虛偽填載「買受人:台中港務警察總隊;108年9月24日;便餐一桌;新臺幣3600元」,並不實登載於刑案誤餐費用申請表及議程表等資料,再由不知情的許姓偵查佐及施姓隊長用印覆核後,向總隊請領刑事辦案工作費核銷。
同年10月30日,楊員利用偵辦「洪夤嶸、林錦裕等人涉嫌懲治走私條例及菸酒管理法等案」機會,兩度故技重施,分別詐得3200元與3600元的誤餐費;同年12月16日,楊員利用偵辦「李善明、蘇逸豐、薛浩云及賴建男等人涉嫌跨境走私毒品案」機會,用相同手法再度詐得3600元。
經人檢舉,台中地檢署介入調查,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台中地院處楊員1年2月刑,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2萬元確定。內政部再把全案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楊員承認因貪圖方便,不實填載相關收據,然辯稱確實有因情資需要與諮詢人員(即線民)接洽並墊付相關費用,此違失部分情節雖非重大,但他至今仍深覺慚愧,後悔不已,祈請法院給予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指出,楊員身為警察,應如實填載相關文書,却多次偽造文書、公文書登載不實或盜用同仁印章,以向任職機關申領刑事辦案工作費,惟考量其行為態樣、次數、金額、已坦白認過、任職期間的人事簡歷資料等一切情狀後,認判處休職半年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