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孕婦免輪夜班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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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但女性若能證明有健康等正當理由 雇主不能強制上夜班
〔記者李雅雯、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八○七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即日起失效,雖然取消了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但也收起保護傘,使得婦女在符合勞動契約與法規下,不得無故拒絕夜間工作。此外,懷孕與餵乳的婦女,原本被禁止夜間工作,本次受到連帶影響,未來將面臨夜間工作的可能;不過,勞動部指出,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
八○七號解釋要求該規定立即失效,即日起,女性勞工若有意願在晚上工作,可以馬上上工,雇主不用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不用替女工準備交通工具或宿舍,取消門檻。兩性勞工未來在面臨夜間工作時,權利與義務均相同。
反之,雇主在符合勞基、職業安全衛生與性別工作平等三條法令、並符合勞資契約情況下,亦可要求女工夜間上班,女工無故不得拒絕。不過,女工若能證明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則不能強制夜間工作,這部分仍男女有別。
此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原本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不得夜間工作,因該項依附在第一項上,如今第一項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第五項跟著失效。換句話說,懷孕或餵乳期間的婦女,原本受法律保護不用夜間工作,未來可能要夜間工作。
雇主若要女工夜間工作,原應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未來也不再負此義務,這點與日本不同;日本規定雇主對夜間工作的勞工,須依性別設計不同的設施。
由此看來,八○七號解釋帶來的效應,是一體兩面,婦女夜間工作權不再受限,但如果不想要夜間工作,除有特定理由外,不再受到保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即起失效;但解釋文未談及其餘項次,包括「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因此目前看起來,「原則上」仍未能「強制」使女性勞工夜間工作;而基於保護,懷孕中或哺乳期女性勞工仍限制不能夜間工作。
女性夜間津貼
勞動部:勞資約定 沒取消理由
黃維琛表示,未被宣告違憲的勞基法第四十九條其餘項次所談及的類型,「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
另外,部分企業因女性夜間工作條文所提供的交通車等設施,已經是勞資雙方約定的一部分,不因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被宣告違憲,而有被取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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